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罚〔2021〕116号
当事人:南宁译牛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L8B2X1W
住所:南宁市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向葵
2020年10月27日,收到上级交办的关于部分食品(企业)经营者在“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疑似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的线索,要求辖区监督机构进行核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2020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我局查明:
当事人2020年5月28日租赁了地址位于南宁市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20号的铺面,于2020年9月26日开始营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案发之日(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未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传南宁译牛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地址位于南宁市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20号的铺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上述经营场所的面积为280平方米,该场所内从业人员9人。自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堂食经营额为2172.00元、在“美团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额为2428.00元,上述经营额合计4600.00元。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2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程向葵及受委托人肖盈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程向葵授权肖盈喜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你单位的主体情况及被委托人身份。
2、《关于开展2020年网络餐饮服务网络定向监测违法线索核实调查的通知》(南市监发〔2020〕437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3、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名为桌诚蚝王烤吧主题餐厅的页面截图2张、《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持证情况、现场经营情况以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事实。
4、对受委托人肖盈喜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提供的《南宁译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记录》复印件1份(3页)、《美团销售记录》打印件1份7页,证明了当事人的详细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1〕60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600.00元,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考虑,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600.00元;
2.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南宁市财政局,账号:2001010104000383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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