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罚〔2021〕120号
当事人:南宁市婴康园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NMPND8U
住所:南宁市经开区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宝丰园C-1栋109号
2020年12月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宁市经开区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宝丰园C-1栋109号的南宁市婴康园母婴用品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摆放特殊食品的货架上存在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经营者陈桂富已签字确认),并于2020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者陈桂富进行询问调查。
经我局查明:2020年12月24日当事人正常营业。当事人店内位于店门右侧靠墙的摆放特殊食品的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特殊食品,具体为:5罐“诺优能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净含量:800克,注册号:国食注字YP20175167,原产国:爱尔兰,进口商:纽迪希亚生命早期营养品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2.11,保质期:2021.11.11)等20种不同品牌、规格品种的特殊食品;在上述特殊食品里同时摆放有普通食品待售,具体为:1罐“乐钙钙铁锌奶粉”(产品类型:调制乳粉,净含量/规格:800克,产品标准号:GB 19644,生产日期:20200517,保质期:24个月)、8罐“君乐宝小小鲁班儿童成长配方奶粉”(产品类型:调制乳粉,净含量/规格:800克,产品标准号:GB 19644,生产日期:20200624,保质期:24个月)、13盒“合生元儿童益生菌粉(益生菌固体饮料)”(净含量:52克(2克/袋*26袋))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三个类别,国家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依法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普通食品不需要注册或备案。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诺优能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产品标示的注册号为:国食注字YP20175167(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相符),且能够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http://tsspxx.gsxt.gov.cn/gcbjp/tsspindex.xhtml)查询到与上述产品标示内容一致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信息,因此可确认该产品属于特殊食品中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乐钙钙铁锌奶粉”、“君乐宝小小鲁班儿童成长配方奶粉”、“合生元儿童益生菌粉(益生菌固体饮料)”等产品外包装未标示相关注册或备案信息,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http://tsspxx.gsxt.gov.cn/gcbjp/tsspindex.xhtml),亦未查询到相关注册或备案信息,可确认均属于普通食品。
综上,当事人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的事实成立。
案发后,当事人按照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对店内的待售食品摆放方式进行了整改,将摆放在特殊食品货架上的普通食品移至普通食品货架,检查当日已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1年3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1〕10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财务留存,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3